■編者按
  剛剛閉幕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首個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千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了學習貫徹全會精神,從本期開始,本報推出“四中全會的法治解讀”系列報道。敬請關註。
  四中全會公報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概念。法治體系被擺在首要位置,這是依法治國理論的完善和升華。法治體系已經超越了法律範疇,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將發揮統領性作用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蒲曉磊
  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公報中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概念。
  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義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認為,與之前的法律體系相比,法治體系的提出有著重大意義。“法律體系講的是民法、刑法等各個文本體系,而法治體系指的是國家治理方法的體系,這是兩個根本不同的體系,有了很大進步。而在法治體系之下,任何事情都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辦,任何人、任何政黨都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活動。”
  薑明安向記者介紹,公報中列出了五個子體系,即法律規範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這五個子體系的作用都至關重要。“其中,法律規範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都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法治實施體系對於法治更是有著決定性作用。”
  17年6提依法治國
  作為首個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10月23日發佈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重大任務。
  在此次“依法治國”路線圖得以明確之前,關於“依法治國”的規劃工作早已展開。從1997年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國”開始,這一規劃之路已走過了17個年頭。在這17年的時間里,有6次提出了“依法治國”,其中包括4屆黨代會和兩次黨的中央全會。每次黨的重要會議對於“依法治國”表述的變化背後,都是執政黨對治國理政方式探索的體現。
  1997年召開的十五大,在首次提出“依法治國”時,採用的表述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儘管只有14個字,但作為首次將“依法治國”升為“治國方略”的會議,其在依法治國探索道路上無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在2002年召開的十六大上,“依法治國”的表述更加豐富:“善於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統一起來”“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手抓,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李步雲認為,十六大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由此,民主、法治、人權等人權方面的內容,從以往“精神文明”的範疇中獨立出來,提升了“依法治國”的戰略地位。
  2007年召開的十七大,對“依法治國”的表述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值得註意的是,在十七大召開前,2004年憲法修改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對此,十七大報告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
  2012年十八大報告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時,報告再次確認了憲法的權威,表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習近平在當年的現行憲法公佈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時表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進一步從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出發,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指明瞭方向。
  在2013年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依法治國”的表述更詳細,“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等信息都被提及。
  對於四中全會的舉行,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的郭道暉表示,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依法治國”的路線圖,“依法治國首先要維護和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公報明確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這是最大亮點”。
  五大體系六大任務
  在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四中全會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被提出,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全會認為,要想實現該目標,必須要形成五方面的體系,即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以上五個子體系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總體框架。我認為,實現建設這個總體系及其五個子體系的目標和任務,將為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構建雄厚的基礎和提供堅實的保障。”薑明安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與此同時,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這就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就是依憲執政,這是全會最大的亮點。審判獨立、公民的權利、政府應當依法執政等內容,在憲法中都有規定。在黨的文獻中出現依法治國,這是第一次。這就表明,黨的活動也必須在憲法範圍內活動。”王公義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法治中國的重要歷史標記,是把法治置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框架之下,從而開始了一個以國家治理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法治探索期,一個面向治理實際追求治理有效性的法治時代。”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研究所所長於安說。
  四中全會在提出六大任務的同時,還對各個任務的實現作了更為細緻的規劃。
  例如,全會針對任務中的“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明確表示“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在此基礎上,全會還作出了“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等更為詳盡的規劃。
  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
  從2007年十七大報告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到今年四中全會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法學專家看來,這些字眼變化的背後有著更深的含義。
  薑明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有著明顯的區別:
  首先,法律體系、法制體系是相對靜態的,而法治體系是相對動態的。法律是指載有法律規範的書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總稱,而法治則是指運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國家、治理社會。
  其次,法律體系、法制體系的“法”包括規範公民行為、社會生活和市場秩序的法,也包括規範國家、政府、政黨治理行為的法,但規範公民行為、社會生活和市場秩序的法是其最大最主要的部分,而法治體系的“法”主要是指規範國家、政府、政黨治理行為的法,也就是說,法治的“法”主要是指治官的法。
  再次,法律體系、法制體系相對於法治體系,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完善法律體系和法制體系是為建設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服務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法治體系被擺在首要位置表明,這是依法治國理論的完善和升華,法治體系已經超越了法律範疇,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將發揮統領性作用。“法治體系和法律體系最大的差別,就是法治體系是一個立體的、動態的、有機完整的體系,而法律體系是靜態的制度體系,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都納入其中,體現了法治的整體要求。”
  四中全會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具體內容,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儘管法治體系的五個構成要件都不可或缺,但其中“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更受學者關註。
  薑明安對記者表示,法治實施體系對於法治有著決定性作用。“法律的實施關鍵在於建設法治政府,推進政府依法定職能、權限、程序行政。為此,必須完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責任法。政府的機構、職能、權限必須由法律組織法規定,‘權力清單’也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而不應由政府自己給自己授權。在法律實施體系中,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比依法定職能、權限行政更重要。為此,必須抓緊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證政府公正、公開、公平行使公權力,防止和遏制其濫用權力和腐敗。”
  在馬懷德看來,建立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核心議題。他認為,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實施取決於多重條件,“法律必須公正而且有權威性,得到人們的信賴,得到人們的崇尚信仰;法律必須是嚴密的,而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執法的機構必須是權責清晰,執法人員素質必須良好,能夠嚴格公正規範文明執法;要有一套確保法律事實的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有一套完善的監督救濟機制,其中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至關重要”。
  對於四中全會之後的法治實施,專家認為需要進一步完善具體的制度。
  “四中全會講到依法治國,其中核心和根本是依憲治國。接下來的工作,就是需要完善具體的制度,比如憲法的違憲的審查、在憲法條文執法過程中和司法活動當中對違憲的申訴和救濟的途徑等。”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此舉表明司法公正已經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整個社會公正中,司法公正具有引領作用。如果司法不公、程序不公,特別是冤假錯案,就有致命的破壞作用。這是對司法公正重要性的最高評價,同時也是最嚴格要求。下麵一系列的改革、完善,都是圍繞著怎麼更好地達到司法公正來進行。”陳光中說。
(原標題: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 四中全會的法治解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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